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

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21执92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红堡镇贾湾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西关车场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无业,住甘肃省甘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且被执行人已经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1执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峰
审判员  温鑫
审判员  夏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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