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金凯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执行人:甘肃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
本院在执行天水市金凯莱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省甘谷建筑公司、甘肃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 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三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