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4909号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翾,该公司营销总监。
被告: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