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523民初3179号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陕西聚策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某,陕西聚策律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某,住甘谷县。
被告: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甘谷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某、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