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嘉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23民初3144号
原告:甘肃嘉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雁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0207380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2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
原告甘肃嘉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嘉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嘉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嘉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嘉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