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民终3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州华隆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兴隆山。
法定代表人:谭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军,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华隆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均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兰州华隆园林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5548元、上诉人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489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雷
审判员 张潇艺
审判员 沈亚中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