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01执异120号
案外人:兰州市城关区兰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斯养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兰州华隆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省华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周为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千佛山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周为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兰州华隆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与甘肃省华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甘肃千佛山陵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佛山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兰州市城关区兰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东小贷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兰东小贷公司称,2012年12月15日,华龙公司向异议人借款50万元,并将其位于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面积为1333.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异议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华龙公司拒不偿还,异议人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起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城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龙公司向异议人支付借款本息797115元,华龙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异议人向城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执行中发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13)兰法执字第113号案件时,查封了华龙公司名下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包括抵押给异议人的土地使用权。因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首封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华龙公司抵押给异议人的土地无法处置。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龙公司名下四百多亩土地使用权,包括华龙公司抵押给异议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且已流拍三次,而拍卖程序从未通知享有抵押权的异议人。异议人认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13)兰法执字第113号案件时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裁定将华龙公司抵押给异议人的位于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面积为1333.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评估、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异议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园林公司与华龙公司、千佛山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华龙公司、千佛山公司的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结果,且被执行人华龙公司、千佛山公司名下的公墓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在另案中被查封冻结,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兰法执字第11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在(2013)兰法执字第113号案件的执行中,并未查封被执行人华龙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也就不存在评估、拍卖等相关事宜。异议人所提异议事项无事实根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市城关区兰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赵建平
审 判 员 康州虎
助理审判员 杨 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康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