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秦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秦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22民初565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1月29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甘肃秦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周家庄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对原告***与被告许建国、甘肃秦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甘042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漏写和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甘042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中尾部“书记员***”补正为“书记员***”。
审判员冯婕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