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秦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财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秦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8010号
原告:甘肃财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大满镇朝元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DDWD8G。
法定代表人:管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秦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周家庄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78881072W。
法定代表人:许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财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秦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为弘扬社会主义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经本院委托特邀调解员贺斌雄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甘肃财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以“原、被告自愿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财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财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6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6980元,由原告甘肃财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980元。
审判员 陈 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