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23民初799号
原告:***,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甘肃新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告:甘肃秦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许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秦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浩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林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