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秦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秦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22民初38***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八里湾乡大水村下川社*号。
被告:甘肃秦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周家庄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甘肃秦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以与***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甘肃秦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