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7民初671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148638326R,住所地松阳县水南街道要津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钟新明。
第三人:***,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