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松阳县新兴镇上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124民初1880号

原告: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水南街道要津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148638326R。

法定代表人:钟新明,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松阳县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阳县新兴镇上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松阳县新兴镇上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124336997801B。

法定代表人:袁启章,任社长。

原告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寿公司)与被告松阳县新兴镇上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上安村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万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被告上安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袁启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寿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请判令被告立即退还上安茶青市场建设工程投标押金60000元;二、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茶青市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15200元,检测费24000元,计392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松阳县村级规模调整后,原村委会签订的各类合同、经济收、付均由各村股济合作社履行。2011年10月松阳县新兴镇上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称上安村委会)因“松阳县上安村茶青交易市场工程”建设,经松阳县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后,由原告方中标施工承包承建。于2011年10月31日原告和上安村委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合同价款;工程质量;工程保修期限;工程款支付;合同价款调整;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附后)。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工程的设计及时组织施工建设,本工程原告方于2012年6月施工完工,经上安村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早已将工程项目接管并投入使用。2015年3月工程造价经审定为5549280元,工程款经贵院(2016)浙1124民初1206号民事调解书解决结案。在该工程建设招投标时,原告向上安村委会缴纳茶青交易市场工程投标押金6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上安村集体经济紧张,为使工程造价得到审核确定,原告为其垫付了工程造价咨询审核费15200元,建筑物检测费24000元。上述三项费用在工程造价审核后,曾数十次要求上安村委会退还和支付。上安村委会总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2019年松阳县村级规模调整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和支付,被告方却置之不理。至今投标押金60000元、工程造价咨询审核费15200元、建筑物检测费24000元分文未退还和支付。为使原告的投标押金及为其垫付工程造价咨询审核费、建筑物检测费得到退还和支付,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上安村合作社辩称,押金60000元、咨询费15200元、检测费24000元确实属实的,但是我方现在经济困难,且原告施工的工程也存在质量问题,我方为此进行修复花费了1800000元,也没有向原告追究责任,押金虽然是投标押金,但根据农村习惯,押金就是要给村集体的,村集体有钱的话也不会不付咨询费和检测费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案涉工程的招投标、中标、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的涉诉及处理结果、工程投标押金的支付、工程咨询费及检测费的垫付、上安村合作社的职能均与原告的陈述一致。

本院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施工合同》、鉴定报告、收据、发票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原告万寿公司交付给新兴镇上安村村民委员会的投标押金60000元系专门针对投标环节所设,故在原告按约进行投标后,该押金理应退还给原告,至于退还主体,因现在经济职能已经由被告上安村合作社负责,故应由被告负责退还;至于被告提出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押金不应退还的抗辩,该押金并非工程质量保证金,且现已超出了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何况双方就工程款支付曾在2016年提起过诉讼,并同年以调解方式结案,故被告该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对原告垫付的咨询费、检测费合计39200元并无异议,只是提出经济困难的抗辩,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392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被告松阳县新兴镇上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投标押金60000元、工程造价咨询费15200元、检测费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由被告松阳县新兴镇上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米超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彦双

代书记员 叶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