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枣***旭通商贸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民初2737号
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张范办事处小香城村西光明路与店韩路交叉口向东1000米路南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NEDP982。
法定代表人:许芹,经理。
被告:枣***旭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张范街道大连路与复兴路交叉路口往东约7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PR9EP04。
法定代表人:李**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林彬,男,198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址: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窦金义,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水南街道要津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148638326R。
法定代表人:钟新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枣***旭通商贸有限公司、林彬、窦金义、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枣***旭通商贸有限公司、林彬、窦金义、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枣***旭通商贸有限公司、林彬、窦金义、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 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园园
书 记 员  闫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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