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1民初3977号
原告:无锡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无锡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7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2577元,由无锡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