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167号
原告: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晖,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第三人:贺彦芳,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第三人:天水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安敏峰,该中心主任。
原告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贺彦芳、第三人天水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丽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青青
书 记 员 汪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