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西市安定区登业金属制品厂、某某、景顺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民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晓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西市安定区登业金属制品厂。
经营者:**(原),男,1979年3月3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天明,系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8日生。
原审被告:景顺续,男,1975年9月26日生。
上诉人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西市安定区登业金属制品厂、***、景顺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7)甘1102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7)甘1102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XX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