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2363号
原告:***,男,198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疆中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499号温商CBD中小企业大厦2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中亿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等待审计结果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曹 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