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东恒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10执1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592573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淑清,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东恒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头社区金田路190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69247L。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东恒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3民终55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装修损失72000元;2、支付搬运费5000元;3、返还租赁押金280720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承担本案执行费5266元。本院依法受理。(2022)粤0310民初2388号案件受理费8000元,本院依职权追缴,立案案号为(2023)粤0310执2168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本案及(2023)粤0310执保492号、(2023)粤0310执保1268号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如下: 1、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85.62元,在执行案款中调账至(2023)粤0310执2168号案件,扣缴案件受理费285.62元至深圳市财政局后,无可发放余额; 2、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壹年,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除上述扣划款项外,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仅作额度冻结) 3、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办理限制商事变更事项,限制期限叁年,自2023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送达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到期如需继续控制,申请执行人须于控制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控,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交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执行员  梁 爽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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