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南金沟屯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8民初7422号 原告:***,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592573X2(10-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南金沟屯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南金沟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110228775475343T。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建筑公司)、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南金沟屯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南金沟屯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三局建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金沟屯合作社之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于2018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涉及原告1.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无效;2.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葡萄(3-5年株)800株;3.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自2018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1日的土地占用费172000元;4.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地力恢复损失款14400元;5.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南金沟屯村有1.6亩承包地,并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6年1月21日,南金沟屯合作社在未与***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的承包地租赁给中铁三局建筑公司,合同期限至2018年。该公司在上述地块上建设搅拌站对土地造成严重破坏,原告种植的葡萄也被中铁三局建筑公司强行清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二被告的行为公然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者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故诉至法院。 中铁三局建筑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从南金沟屯村租赁土地属实,有相关的合同和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合同是有效的,没有从个人手里租赁土地,土地流转是南金沟屯村与村民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我公司无关;二、租赁合同于2018年终止,2018年1月21日之后没有续签合同,但在河南寨镇政府的协调下,实际租期延续到2024年1月21日,我公司已经支付土地租赁费,土地使用完成并移交后我公司会给付两年的地力恢复费;三、案涉土地的地类是基本农田,原告所述种的葡萄与地类不符,地上物不属于补偿范围,所以在进行地上物补偿的评估时没有评估,我公司不同意返还。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金沟屯合作社辩称:2018年和中铁三局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南金沟屯村开了村民代表会,要求中铁三局建筑公司和村民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如果不签订流转合同,就要按照合同约定2018年将土地归还老百姓,2020年镇政府参与协商,每年每亩给村民3000元租金,村里70%的村民认为租金过低,不同意,仅有3户村民同意按每年每亩3000元租赁,并签订了合同,其他村民没有再续签合同。希望中铁三局建筑公司和村民依法依规解决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显示,***从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南金沟屯村经济合作社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地块xxx(非基本农田)1.6亩,东至***地界、南至5米道北、***全营地界、北至3米道南;承包地块xxx(基本农田)1.45亩,东至地边、南至地边、西至地边、北至地边。承包期限均为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 2015年12月25日,中铁三局建筑公司(甲方)与南金沟屯合作社(乙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依据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该地上附属物、**及青苗等补偿、补助总款为8735891元,其中**及附属物补偿评估价为615890.88元,守法奖补助8120000元(4万元/亩)。以上款项为乙方承包协议内**、青苗或其它地上物及地下隐蔽设施的全部补偿,具体补偿内容无论是否在上述明细项目中列明,均视为已经包含在上述明细和合计范围内。乙方确认再无任何其他需要补偿的项目及其上的任何地上物、附属物的所有权。落款有中铁三局建筑公司与南金沟屯合作社加盖公章。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显示,估价对象为南金沟屯合作社(被拆迁户)位于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地上物,京**运专线密云段(河南寨镇)树木估价表载明,Ф28-Ф36**合计508棵,青苗77.3棵,总价615890.88元。 南金沟屯村村民委员会关于使用南金沟屯村集体用地建设“临时工棚”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显示,2016年1月20日,***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村民代表应到32人,实到27人,讨论中铁三局建筑公司使用南金沟屯村集体用地建设“临时工棚的事宜”,决议同意将本村南金沟屯村河套地作为京**专梁厂使用,所租土地性质为临时用地租赁期限暂定为两年,相关补助以及其他奖励资金,严格按照区指挥部制定相关土地租赁奖励等补助标准,待正式补偿方案确定后,由村委会(经济合作社)与本户签订租赁协议。***等29人在会议记录附页上签字。 2016年1月21日,南金沟屯合作社(甲方)与中铁三局建筑公司北京密云项目部(乙方)签订《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以下简称《出租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其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203亩出租给乙方,用于乙方京**专梁场临时用地,东至荆栗园村地界、西北至团结地东边沟、西南至***家口粮田地、南至一亩园园区北墙、北至荆平路路南白**。出租期限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租期两年。租金标准为1500元/亩/年,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第二笔租金于第二年起租之日起30日内(即2017年2月21日前)支付完毕。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在占地范围内的合法种植的青苗、树木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乙方必须按照区项目建设指挥部确定的认定、补偿标准,经认定评估后,给予甲方一次性补偿,再由甲方支付给地上物所有权人。无抢栽抢种奖励费:双方确认,乙方须按区京**专指挥部制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具体享受奖励的面积以实际符合奖励条件的面积为准(严格参照北京市密云区京**专指挥部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凡属区指挥部制定的《京**专地上物征拆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四抢”地上物,一律不予补偿。被认定为“四抢”的地块,不享受无抢栽抢种奖励费。具体认定事宜由甲乙双方会同河南寨镇人民政府共同处理。乙方须按照国土部门关于土地复耕复垦的标准和要求,在合同到期三个月内,及时将租用土地复耕复垦到未占用之前的地力水平。土地复垦费由专业公司评定,经区国土局、镇政府和乙方共同确认后,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保证金支付标准,将土地复垦保证金交付到镇政府,设立专户代管。为了补偿土地复垦后的地力损失,双方商定,合同期满后十日内,乙方一次性再另行支付两年期的土地租金,用于补偿地力损失给农业生产带来的影响。租金标准1500元/亩/年。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与土地租金一并支付。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落款有南金沟屯合作社、中铁三局建筑公司北京密云项目部分别加盖公章并有代表签字。 2016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载明,征地范围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区境内铁路正线、站场、“四电”(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电气化工程)用地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的永久用地(含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拆迁范围为经批准的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住房、厂房、学校、简易房等各类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征地界限外敏感区内或环评确定确需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征地补偿协议由京沈京冀客专公司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和拆迁范围内地上物拆迁补偿协议由分指挥部(镇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施工临时用地和施工便道的拆迁补偿协议由施工企业与被拆迁人签订。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土地补偿费标准河南寨镇为15万元/亩。耕地、果园、林地拆迁补偿部分规定守法奖标准为:对于不存在“四抢”行为或者入户清登前自行清除“四抢”地上物的被拆迁人给予守法奖,按照所征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4万元。 审理中,***认为南金沟屯合作社在未与***签订流转合同的情况下,与中铁三局建筑公司签订出租合同,将包含***的土地在内的203亩土地租赁给中铁三局建筑公司,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和承包权,也违反了合同签订、鉴证的相关程序,合同应为无效。另外,中铁三局建筑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种植的葡萄株铲除,中铁三局建筑公司、南金沟屯合作社应当予以返还。 审理中,中铁三局建筑公司主张已经将2016年至2018年的租金给付南金沟屯合作社,***认可从南金沟屯合作社收到2016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1日的租金共计68800元,中铁三局建筑公司在2018年后仍实际占用土地,故应当支付土地占用费,因2016年至2018年的租金标准是按照每年每亩21500元给付的租金,故自2018年开始,南金沟屯合作社及中铁三局建筑公司应当按照每年每亩21500元给付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的土地占用费。中铁三局建筑公司称,***收到的款项中包含每亩4万元守法奖,剩余款项为按每年每亩1500元给付的租金。租期届满后,因高铁建设工程延期,需继续使用案涉土地,实际租期延续到2024年1月21日,仍按每年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付租金,相关租金已经汇入南金沟屯合作社在政府的托管账户,中铁三局建筑公司提交银行电子回单为证。南金沟屯合作社称,其与中铁三局建筑公司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2018年7月开村民代表大会后要求中铁三局建筑公司搬离,但中铁三局建筑公司没有搬离,后河南寨镇政府为帮助中铁三局建筑公司完成施工参与协商,每亩租金变更为每年3000元,但村民不跟中铁三局建筑公司签协议,中铁三局建筑公司给付的款项为项目协调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拆迁补偿协议书》、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出租合同》《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基于***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南金沟屯合作社与中铁三局建筑公司北京密云项目部签订的《出租合同》涉及***承包土地部分是否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南金沟屯合作社与中铁三局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可其收到案涉土地2016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1日的租金及未收到2018年以后的租金,已实际享有土地流转相关权益,且***未提供案涉出租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要求确认南金沟屯合作社与中铁三局建筑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涉及***1.6亩土地部分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会议记录显示,南金沟屯村在签订案涉《出租合同》之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29人(共32人)签字同意,符合法定要求,应认定南金沟屯村已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与中铁三局建筑公司签订《出租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至于南金沟屯村是否与村民另行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与案涉《出租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关,***主张南金沟屯合作社在未与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情况下与中铁三局建筑公司签订的出租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出租合同》合法有效,现***基于合同无效要求南金沟屯合作社与中铁三局建筑公司返还葡萄、支付2018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1日的土地占用费及地力恢复损失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8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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