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759号
原告:山东和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原山路南首仁和花园沿街楼C段15号、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592573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雅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1714031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9955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南关支行营业室银行存款2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8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