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826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海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26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海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绥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海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453212.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6932元。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1453212.2元并给申请执行人兑现,申请执行费16932元由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