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3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2241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54270.78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454270.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2.2020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撤销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4执35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卫国
审 判 员 吾斯曼
二 O 二 O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