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101民初101号
原告:***,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6698425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