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101民初101号 原告:***,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6698425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