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4民初9069号
原告:***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北京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公司员工,住新疆乌鲁木齐县。
原告***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施工新天润国际社区新贵苑1期标段一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拖欠工程款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55284.38元及利息469917.58元。
被告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0号,系兵团十二师行政管理范围,且双方争议的建筑标的也在兵团管辖范围,双方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协商不成,双方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一)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三)城区内发生的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工程所在地均属于兵团管辖范围,被告要求将本案应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约定,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