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执恢46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人民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执行人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
法定代表人方吾传。
被执行人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大桥村。
法定代表人俞鉴民。
被执行人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
法定代表人方吾传。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沈飞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下门村(张毛)。
法定代表人沈国华。
被执行人方吾传,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沈飞包装有限公司、方吾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9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071240.3元及复利、罚息、复利。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沈飞包装有限公司、方吾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9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8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071240.3元及复利、罚息、复利。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红梅
审判员  凌诗卉
审判员  汤祖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