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民终2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

法定代表人:方吾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松蒸公路北侧标准厂房**-28。

法定代表人:姚丹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洪、孟学仪,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氏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氏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强,被上诉人儒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学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儒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方氏公司未收到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其他诉讼资料,对一审诉讼不知情。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缺席判决,剥夺了方氏公司的诉讼权利。二、儒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供给了方氏公司864000元铝单板。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货物的交付凭证或收货凭证,儒泰公司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实际供应铝单板864000元。

被上诉人儒泰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审理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法将相关诉讼资料送达给方氏公司,方氏公司无故缺席审理,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儒泰公司已经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凭证证明供应864000元铝单板的事实。方氏公司接收并抵扣了发票,完全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交易金额为864000元。同时,方氏公司已经支付730000元,进一步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否则不会支付货款。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儒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方氏公司支付儒泰公司价款13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儒泰公司、方氏公司之间有铝单板买卖的业务往来。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26日间,儒泰公司共向方氏公司供应总价为864000元的铝单板。方氏公司已支付价款730000元。2018年2月2日,儒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儒泰公司、方氏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方氏公司拖欠儒泰公司价款未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儒泰公司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方氏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3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判决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及价款的认定问题。首先,一审法院经和方氏公司沟通,按其提供确认的地址、联系方式以法院邮件专递形式送达了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书,该诉讼文书后因拒收被退回。然本院注意到,一审法院以同样方式及地址、联系方式送达的判决书方氏公司已经收到。因此,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并无不当,相关诉讼文书视为送达,方氏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原判决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处;其次,方氏公司接收并抵扣儒泰公司交付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了部分价款,可以认定方氏公司作为买受人,认可儒泰公司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因此,方氏公司应按照其接收抵扣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履行付款义务。综上所述,方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0元,由杭州方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魁

审判员  陈剑

审判员  崔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