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执9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85220331R,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松蒸公路北侧标准厂房4幢-28。
法定代表人姚丹洲。
被执行人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00227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
法定代表人方吾传。
申请执行人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的(2018)浙0109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698.91元及自2018年7月21日起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二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19年3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09执97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红梅
审判员  凌诗卉
审判员  汤祖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缪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