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执107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沈飞包装有限公司、方吾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9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050885.3元及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司法处置被执行人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沈飞包装有限公司和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共计受偿297964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3日撤消了对被执行人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吾传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