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9民初2360号
原告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密码91310117585220331R,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松蒸公路北侧标准厂房4幢-28。
法定代表人姚丹洲,
委托代理人孟学仪,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002267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
法定代表人方吾传,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学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承建“萧山江东调压站雨棚网架”之需,向原告采购铝单板。后原告陆续为被告供应铝单板共计价款864000元,并已开具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了被告。后被告仅支付了价款73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价款13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余款。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价款13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
被告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有铝单板买卖的义务往来。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26日间,原告共向被告供应总价为864000元的铝单板。被告已支付价款730000元。2018年2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及其出举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拖欠原告价款未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3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 南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瞿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