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冀0983执异32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5025494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黄骅市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工商联大街北侧后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CKQ3X7。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申请人:王**,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人:**,女,1975年5月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骅市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被申请人)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对(2020)冀0983执保514号之一执行裁定的执行行为不服,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审查,异议人(被申请人)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人王**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申请人)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983民初552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异议人分批给付申请人工程款及利息980万元,诉讼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涉案土地,后异议人在自动履行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按照庭外和解协议,异议人向申请人及沧州市中和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付款,已于2021年2月10日付清了款项,后申请人黄骅市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注销,但未办理土地解封手续,异议人多次找黄骅市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王**和**请求协助办理解封手续未果,提出异议,请求予以支持。
异议人(被申请人)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2020)冀0983民初5524号民事调解书一份、(2020)冀0983执保5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和解协议书一份、***银行流水七份、黄骅市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销网页一张、户籍信息一份。
申请人王**辩称,虽然其是法定代表人,但是有好几个股东,其个人说了不算,还有三位隐名股东,工商登记股东现在登记的是王**与其妻子**。解封的事情去年有人找过王**,也上法院来咨询过。来法院后被告知需要公章才可以解封,但是公司已经合法注销,无公章无法解封。当时异议人公司的孙成功口头承诺会给来***解封的相关费用,但是没有给。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异议人多次找王**还要核对账目,王**个人无法签字解封。
申请人**因在医院照顾家人缺席无答辩。
本院查明,申请人黄骅市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冀0983执保5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南站张市高新国用(2011)第01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冀0983民初552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一、被告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前给付原告黄骅市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材料和工程款2000000元,2020年12月30前给付原告4000000元,2021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元,2021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1500000元及利息1300000元。……。三、截止最后一期付款时间2021年2月10日,如被告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未付清全部欠款本金8500000元及利息1300000元,应向原告黄骅市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付900000元利息。并由被告支付后续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
另查明2021年2月10日异议人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黄骅市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书:甲乙双方就关于黄骅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3民初5524号,调解书确定货款总额850万元,利息130万元,共计980万元。甲方于2021年2月10日前已支付300万元,余欠680万元未能按期支付。经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甲方于2021年2月10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全部款项,数额为680万元减去沧州市中和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款76.218098万元,实际支付603.681902万元。二、原由乙方支付沧州市中和路桥的76.318098元现由甲方负责支付沧州市中和路桥,支付方式为2021年2月10日支付76.318098万元。三、甲方用于支付沧州市中和路桥的76.318098万元,可先从应支付乙方的603.681902万元中支付,在2021年2月26日(2021年正月十五)前由甲方补支付乙方76.318098万元。即本次实际支付乙方款项为527.363804万元。四、甲方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额履行本协议后,乙方放弃追究甲方所有违约责任的权利,双方再无争议。……。截止2021年2月26日,异议人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完毕义务。
黄骅市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2日,于2021年8月2日注销。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5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对还款数额作出了明确约定,同时异议人所提供的和解协议书以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异议人已经将约定的还款款项付清,黄骅市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当庭陈述涉案的980万元款项确已还清,依据本院的调解书以及异议人与黄骅市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第四条,现异议人与黄骅市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因此黄骅市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涉案土地的基础已不存在。因此异议人(被申请人)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的异议理由充分,其异议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0)冀0983执保514号之一执行裁定中对位于***市南站张市高新国用(2011)第01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