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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丰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791民初2719号 原告:***润丰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京华苑小区9号楼1**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MA0CMP60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新合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74131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城县。 原告***润丰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丰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6元,减半收取1818元,由原告***润丰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建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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