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982号
原告:***,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瀛琪,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被告:***,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邯郸市招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松,该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建安路中段。
负责人:李义银,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英才路5号。
负责人:杨东利,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招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永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