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招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招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02民初3950号
原告:邯郸市招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娟,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邯郸市招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招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招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