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1102民初4798号
原告: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永安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发,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根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凯乐福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宁波路。
法定代表人:杜广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牙河公司)与被告沭阳县凯乐福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福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根树、苗向东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沭阳县凯乐福住宅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188933.93元并给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WOMOW美渥整体卫生间加工定做合同书1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位于桃城区京衡南大街中和金佰商务楼的卫生间提供卫浴设备等包工包料施工。同时约定了相关的施工材料材质标准及施工标准、付款条件及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12月7日给付被告定金18万元,于2018年1月29日给付被告货款378690元,于2018年2月6日货到后按照总额的40%给付被告货款504920元。而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私自变更大小间套数、私自将合同中要求的洗面柜盆变更为盆、镜箱变更为单面玻镜、毛浴巾架由铜镀铬变更为不锈钢、缺少三角托盘、插座防溅盒未安装等多处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并且整体安装情况差,达不到验收标准。被告上述的违约履行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方的损失。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诉至贵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9日,原告子牙河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凯乐福公司作为乙方签订《WOMOW美渥整体卫生间加工定做合同书》一份,双方就加工整体卫生间的供货明细、货款支付、产品交付、违约责任、施工材料等进行约定。合同第一条供货明细表中约定大间共131间,每间7300元,小间51间,每间6000元,合同款项合计1262300元,第一批91套到货后付总款的30%,即378690元;第二批91套到货后付款按总额的40%,即504920元;安装完毕后验收后付总款10%即126230元,余5%质保金,即63115元;试水完毕一个月内付清。第二条货款支付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189345元作为定金。”第七条约定“除发生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外,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供货或安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部分金额每日0.5‰的违约金,乙方不需要另行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2017年12月7日,原告通过刘万发账户向合同中被告指定的徐秋玲账户中转账180000元;2018年1月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杜广乾从原告处借支378690元;2018年2月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杜广乾从原告处借支504920元;2018年2月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保证书,载明:“衡水工地186套材料齐全,保证在2018年2月12日主体完工,如有延误,则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罚款,从最后一次货款中扣除”,截止开庭之日,被告尚有大间14间未安装。
本案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对案涉工程需重新更换、定作工作内容,达到合同约定工程量的损失数额进行鉴定,经本院通知原被告后,确认鉴定机构为衡水金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结论为需重新更换、定作工作内容清单156029.39元、拆除部分的费用为32904.54元,共计188933.93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凯乐福与原告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时间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第七条约定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供货或安装,仅向原告方支付违约部分金额每日0.5‰的违约金,不再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但本案中被告不仅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装,其已安装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被告不仅应当给付原告未按照期间安装的违约金亦应当赔偿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损失。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广乾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在2018年2月11日主体完工,截止开庭之日被告还剩余14套大间未安装,每套大间合同约定价格为7300元,故违约部分金额为102200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2018年2月12日起以102200元为基数按照利率日0.5‰给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原告申请对重新更换、定作工作内容达到合同约定工作量的损失数额进行鉴定,经衡水金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损失为188933.93元,上述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鉴定费因原告并未主张,本案不予理涉,原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沭阳县凯乐福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88933.93元并给付未按期安装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2月12日起以102200元为基数按照利率日0.5‰给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400元,由被告沭阳县凯乐福住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由原告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胜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