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534号
申请人: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康泰街水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720752677。
法定代表人:何兰升。
被申请人: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永安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23625076XT。
法定代表人:刘万发。
申请人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威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冻结、查封或扣押开始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笑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