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3513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华,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安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发,执行董事。

***与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计6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九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