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85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老牛湾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资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资溪县佑臣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瑞宝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曾添。
申请人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资溪县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瑞宝投资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第一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4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已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第条(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