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2民终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资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抚州市资溪县佑臣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16292031X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资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6)赣0281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诉讼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