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28民初840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资溪县。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
被告:江西省资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佑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16292031X6。
法定代表人:周东平。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资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资溪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8元,减半收取230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