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地区电力工程公司

**、**1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4民初909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1月24日,住甘肃省甘谷县八里湾镇唐家湾村马泉沟组22号。 被告:**1,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2,男,现年28岁,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张掖市机电安装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青年东街什字黑河水电公司综合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2527453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大公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2252513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1、**2、张掖市机电安装公司、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向原告支付工人劳务费286206元;2.判令被告张掖市机电安装公司、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拖欠劳务费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份,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给被告张掖市机电安装公司临夏广河县10KV农网改造帮扶工程,由被告张掖市机电安装公司负责人**1、**2承包临夏广河县10KV农网改造帮扶工程。被告**1找到原告**等25人施工,该工程与2018年10月份起施工至2020年1月份中旬结束。工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1、被告**2进行工人工资及垫付材料费结算,共计706206元,其中工程施工期间因停电等原因,被告答应支付误工工资共计181460元,被告对上述工人工资予以认可。2019年5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1、被告**2支付原告工人劳务费390000元。2020年1月22日,原告等工友因施工结束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工资,但是被告**1、被告**2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找到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30000元。后期原告继续追要工人工资,剩余的工资286206元被告方推拖未付至今,遂酿成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被告**1、**2、张掖市机电安装公司、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的被告身份信息与其提交的在卷佐证身份信息不符,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