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地区电力工程公司

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民初3163号 原告: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22525213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大公路10号。 被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226040478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70号。 原告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日以与被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学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