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段城和酒泉市南林标准件有限公司;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民终2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君,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市南林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市南林标准件有限公司、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3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68元,减半收取7634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7634元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黄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