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1民初2311号
原告:***,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石棉县村民。
被告:***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