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1民初2311号 原告:***,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石棉县村民。 被告:***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