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分公司、某某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4民初1345号
原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5955307989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湿地新区广播电视综合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71863R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路27号。
原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分公司诉被告***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2022年9月2日原告以双方需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分公司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4420元,退还其221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