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21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信美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1014772247B。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13号3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5629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121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111,784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3,518元,共计1,125,3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5,302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