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02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钱,男,汉族,1962年7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
被执行人: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信州区赣东北大道13号3A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与被执行人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