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民初87号
原告:上饶市尚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06538143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5629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的原告上饶市尚雍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饶市尚雍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尚雍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尚雍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饶市尚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