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02执1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钱,男,汉族,1962年7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
被执行人: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13号3A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钱与被执行人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赣11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4.5万元和利息等。因被执行人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钱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1102执1406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