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6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721财保35号
申请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查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13号3A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板章组3号。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东至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河西村板章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东至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冻结三被申请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10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股权、基金、股票等其他财产或提存其债权等应得收益。并自愿以其自有财产皖R23227牌混凝土泵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东至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10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股权、基金、股票等其他财产或提存其债权等应得收益。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皖R23227牌混凝土泵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